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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一、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2007年6日,由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證監(jiān)會聯合頒布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第19號令)。
二、各步驟注意事項
步驟1:國有股東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審議股權出讓議案;
步驟2:國有股東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的材料主要包括:
1、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擬公開發(fā)布的股份協議轉讓信息內容;
3、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步驟3: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中應當注明,本次股份擬協議轉讓事項須經相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同意后才能組織實施。
步驟4: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步驟5:上市公司披露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協議轉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擬轉讓股份數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及基本情況;
2、擬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3、擬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的截止日期。
步驟6: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為法人,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xù)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
2、有明晰的經營發(fā)展戰(zhàn)略;
3、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xù)發(fā)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步驟7: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后,對受讓方案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并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擇優(yōu)選取受讓方。應當聘請在境內注冊的專業(yè)機構擔任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擬受讓方受讓股份的目的;
2、擬受讓方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guī)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
3、擬受讓方是否具有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的能力及受讓資金的來源及其合法性;
4、擬受讓方是否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xù)發(fā)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步驟8: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轉讓方、上市公司、擬受讓方企業(yè)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2、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轉讓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
3、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4、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5、股份登記過戶的條件;
6、協議變更和解除條件;
7、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8、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9、協議生效條件。
步驟9:股權轉讓協議簽訂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國有股東和受讓方分別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步驟10:擬受讓方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于轉讓收入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轉讓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xù)。
步驟11:國務院國資委決定或批準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1、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國有股東公開征集的受讓方案及關于選擇擬受讓方的有關論證情況;
3、國有股東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4、擬受讓方基本情況、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5、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6、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
7、擬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8、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9、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步驟12: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關于國有股東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復文件和全部轉讓款支付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手續(xù)和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上市公司章程變更的必備文件。
三、相關案例——聯創(chuàng)光電控股權間接轉讓
1、2010年7月26,上市公司接到控股股東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通知,其有重大事項待論證并存在不確定性,連續(xù)停牌五個交易日。(個人理解,除非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否則交易時給予停牌時間一般不超過五個交易日)
2、2010年7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在江西省產權交易所掛牌公開對外轉讓,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
3、2010年8月2日,聯創(chuàng)光電公告“關于控股股東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股權掛牌轉讓的提示性公告 ”。江西省電子集團持有上市公司20.41%的股權。
4、2010 年 8 月 19 日, 江西省國資委出具《關于掛牌出讓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 100% 股權的通知》, 決定 2010 年 8 月 23 日在江西省產權交易所掛牌出讓所持有的電子集團 100% 股權。
5、2010 年 8 月 23 日,江西省國資委持有的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全部股權在江西省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轉讓,公示期為 20 個工作日。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受江西省國資委委托,依法在其官方網站及《中國證券報》、《經濟晚報》(省級) 公告了本次股權轉讓信息。
6、2010 年 8 月 23 日,將來的受讓方贛商聯合召開董事會第一屆第十六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于贛商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競買剝離后江西省國資委持有的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 100% 股權的議案》。
7、2010 年 9 月 9 日, 將來的受讓方贛商聯合召開 2010 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 審議通過了《贛商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競買剝離后江西省國資委持有的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 100% 股權的議案》。
8、2010 年 10 月 14 日, 江西省國資委出具《關于省電子集團公司股權轉讓電子競價結果的函》, “剝離后江西省國資委持有的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全部股權” 轉讓項目于 2010 年 10 月 14 日在江西省產權交易所舉行了電子競價, 贛商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最終以 98,267.31 萬元競得該標的。”
9、2010年10月15日,聯創(chuàng)光電公告“關于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股權轉讓電子競價結果的提示性公告”
10、2010 年 11 月 5 日, 江西省國資委與贛商聯合簽署《江西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與贛商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剝離后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 100% 股權之股權轉讓合同》, 贛商聯合受讓剝離后江西省國資委持有的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全部股權。
11、2010年11月12日,聯創(chuàng)光電公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信息披露義務人分別為:江西省國資委和贛商聯合。
12、2011年3月25日,聯創(chuàng)光電公告“關于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股權轉讓事項獲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復的公告”。
13、2011年4月19日,聯創(chuàng)光電公告:“關于控股股東江西省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工商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四、注意事項
1、國有單位轉讓股權程序相對復雜,為防止股權異動,需控制好相關信息披露的時間節(jié)點,和交易所提前溝通停牌時間。目前停牌時間一般為五個交易日或一個月。
2、轉讓過程共需兩次國資程序的批復:
(1)上市公司披露擬協議轉讓公告(步驟四)前需取得省國資部門的同意,同意以公開征集受讓方方式協議轉讓。如案例中第3步;
(2) 確定受讓方簽訂協議后報省、國務院國資委同意。
上述兩步如果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是國資,為節(jié)省時間加快進度,經省國資委同意后第一步可取得口頭同意即可。如上市公司高淳陶瓷項目,在擬協議轉讓的提示性公告中如下披露“經相關部門批準同意高淳國資以公開征集受讓方方式協議轉讓所持本公司27.33%國有股權”,實際上取得的只是省國資委的口頭同意。
(文章摘自2015年04月29日《投行小兵》作者:路飛)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