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競爭政策。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要發(fā)揮職能作用,組織、協(xié)調、指導反壟斷工作,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為推進和逐步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奠定堅實基礎。各地區(qū)、各部門要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新經濟領域市場監(jiān)管問題,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guī)則,加快形成統(tǒng)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機制。嚴格履行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jiān)督和約束。
(三)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并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強化責任追究。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
國務院
2016年6月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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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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