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產權交易市場機制的有效發(fā)揮,需要對轉讓方設置產權交易保證金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即要求轉讓方在設置產權交易保證金約定條款時必須符合公開、公平及合理、適當?shù)仍瓌t。
1.公開原則
產權交易保證金的設置應當公開,即與產權交易保證金有關的各項要求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公開發(fā)布。公開原則的要求是:
(1)產權交易保證金的約定事項必須公開發(fā)布;
(2)產權交易保證金的約定事項必須在交易前告知;
(3)產權交易保證金的約定事項在公開發(fā)布前必須經產權交易交易平臺審核同意。
2.公平原則
產權交易保證金的設置應當公平。所謂公平是指產權交易保證金的設置必須對所有意向受讓方平等對待,不得“量身定做”設置歧視性條款。公平原則的要求是:
(1)轉讓方在設置產權交易保證金條款時,不得在遞交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數(shù)額、時點等事項上對意向受讓方有差別對待。
(2)在意向受讓方遞交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時點上,不得有延遲遞交的特例,更不能免除特定意向受讓方遞交產權交易保證金的義務。
3.合理、適當原則
產權交易保證金的設置除了符合規(guī)定的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外,還必須符合合理、適當?shù)脑瓌t。主要是:
(1)產權交易保證金遞交的時間要合理適當,要與實際需要保障的交易時點相吻合;
(2)產權交易保證金的金額比例要合理適當;
(3)產權交易保證金的保證事項應當合理適當,不應與債務承擔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的功能相混淆;
(4)處置方法要合理適當,即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扣除或返還應當公平合理,尤其是當產權交易保證金作為賠償處置時,要把握好合理補償和適當處罰兩方面要求。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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