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時,應當準確掌握轉讓標的企業(yè)的債務狀況,債務處理方案應當全面真實反映轉讓標的企業(yè)全部債權債務。要防止利用改制或產權轉讓逃廢債務,不得故意遺漏、隱匿資產。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合并、分立都必須在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進行債權申報登記。債務處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要明確債務的承擔及清償的辦法。債務處理方案應當依法根據債務的性質和種類分別提出不同的落實解決辦法。涉及到債權人擔保物權的,要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涉及到金融機構債權,要事先與金融機構協商,作出適當的安排;涉及到對職工負債的,要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的要求作出妥善處理(涉及到職工利益的,通常都在職工安置方案中作出具體安排)。
(2)要提出保障清償的有效措施。在債務處理方案中,還必須就方案內容如何貫徹落實提出明確保障措施,確保處理方案最終得到執(zhí)行。
為確保轉讓方能順利回收以標的企業(yè)為債務人的債權,產權交易機構提倡轉讓方在出讓所持有的標的企業(yè)股權時,將對標的企業(yè)的債權一并納入轉讓標的進行轉讓。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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