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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國企動態(tài)
2016-05-17
企業(yè)申請破產,為何卻被法院拒之門外?
今年兩會期間,政協一次小組會議上,當談起國企破產問題時,一家央企董事長道出了自家遇到的煩心事。
兩年前,這家央企下屬的一家西南地區(qū)的企業(yè)在重組失敗后,向法院申請破產。在解決了一系列問題后,這家企業(yè)終于達到了《破產法》規(guī)定的破產條件。但令人不解的是,企業(yè)卻被“堵”在了法院門口,“進”不去。原因是“地方政府不支持,法院不愿意受理”。
無奈之下,該董事長給省領導寫了封信,最終,行政力量介入后,法院才受理了這家國企的破產案。
“商事制度改革下,企業(yè)辦‘出生證’容易,辦‘死亡證’難。”這家企業(yè)的故事引發(fā)了政協委員們20分鐘的討論。
“法院受理破產案件,費時費事不討好,影響結案率,所以沒有積極性。”說起破產二字,一位政協委員一臉無奈。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坤成處理破產案件長達16年,在他所處理的案件中,部分國企破產程序長達兩年甚至更久。
企業(yè)敢破產 法院不敢接
1986年12月,《企業(yè)破產法(試行)》出臺,但該法僅適用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yè),而且是試行。2006年,新《破產法》頒布,不僅實現了不同類型企業(yè)破產在法規(guī)上的統一,還給企業(yè)破產設立了清算、重整、和解三個窗口。但專業(yè)人士發(fā)現,破產法有了,破產案件卻少了。
數據顯示,2007年,企業(yè)破產案4200件,隨后逐年下降,到了2012年,減少至2100件。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注銷的企業(yè)數量對比,進入司法程序的企業(yè)破產案件數量較少。
中國政法大學企業(yè)重組與破產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提供了一組數據:我國適用破產程序案件的數量不足美國的0.2%和歐盟國家的1.16%。我國2014年每千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數量僅為0.11戶,明顯低于歐盟平均70戶的數量。
有法學界人士認為,數字逐年下降,不一定是申請破產的企業(yè)少,也包括有的企業(yè)被一些法院拒之門外。“不是法條有問題,而是運用當中出現了問題。”在趙坤成看來,這首先反映出一個不能規(guī)避的問題:審判力量不足。
“破產案件涉及多部法規(guī),如公司法、證券法……對法官也提出很高要求。”趙坤成說。
“還有法官內部考核問題”,在近期發(fā)布的一篇文章中,李曙光提出,法院內部的績效考核機制,對辦理破產案件的法官不利。
“有的法官不想接破產案件。”新《破產法》對案件受理作出了相應的限期規(guī)定,但趙坤成發(fā)現,自己遇到的案子極少能在期限內立案。
一位有多年審理破產案件經驗的法官告訴記者,法院受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數量的減少,既有外部環(huán)境問題,也有法院內部問題。
“一些法院的考核體系是以數量論英雄,辦一個破產案件可能要花幾年時間,這影響法官去處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的積極性。”在這位法官看來,越是沒人愿意受理,問題就積得越多;問題越多,法院處理就越難。“這逐漸形成一個惡性循環(huán)。”
趙坤成說,按規(guī)定,只有上市公司、金融行業(yè)的企業(yè)申請破產時,才需要最高院批準。“但一些地方法院往往把破產案件再上報給上級法院。”“法院考慮的問題比較多,土地、人員,甚至還有企業(yè)是否假破產的問題。”
有人對立案登記制度的實施寄予厚望,希望借此解決這種問題。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在一篇文章里說,去年5月1日,《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施行,立案登記制的司法改革大幕在中國拉開,但這兩個文件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破產案件是否也實行立案登記制。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在公告中提出,破產案件不適用立案登記制的理由之一,是“破產案件受理后,債務人的財產和營業(yè)事務依法均由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均受到重大影響,故破產案件不適用立案登記制”。
趙坤成寄望于法院“破產庭的建立”,希望這能為僵尸企業(yè)破產打開一條通道。
今年2月,全國部分法院依法處置“僵尸企業(yè)”調研及工作座談會在杭州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要求,人民法院要建立清算和破產案件審判庭,加強破產審判隊伍專業(yè)化建設。
趙坤成表示,現在僅有深圳、佛山等地的法院有破產庭,如果各地法院都建立了破產庭,會有利于破產案件的受理。“趨勢是好的,但仍然需要一個過程。”
政府哪些該管 哪些不該管
趙坤成發(fā)現,在破產過程中,國企很難給自己做主。
比如在破產路徑選擇上,是清算還是重整?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這個問題上“較勁”得厲害。去年他接手了一個案子——一家央企申請破產,就出現了企業(yè)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打架”的現象,主管部門想清算,地方政府堅決不同意:必須重整!
考慮到稅收和就業(yè),地方政府千方百計希望企業(yè)“活”下來。最后,地方政府贏了。在清算還是重整這個問題上,企業(yè)足足耗費一年,法院因為沒有地方政府同意,一直沒立案。
趙坤成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和民企不同,國企破產不是債權人和股東點頭,法院就能受理,還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的批復,還要求有企業(yè)維穩(wěn)的預案等。
盡管新《破產法》實施后,為了讓一些僵尸企業(yè)順利進入破產程序,政府在后面“推了一把”。對員工多、小額債權人多、股東多的企業(yè),政府在維護穩(wěn)定上起到很大作用。
李曙光認為,許多地方政府出于政績需求或為了保持與主要信貸銀行的“優(yōu)良信用”關系,對僵尸企業(yè)采取各種幫扶救治措施,“借新還舊”,財政輸血,甚至以政府信用幫助它們獲得銀行貸款。
趙坤成認為,在國企破產問題上,政府首先要解決好和法院的分工問題。“法院做程序上該做的事情,政府不要干涉太多。比如,在管理人選擇和重組方選擇上。”
在李曙光看來,盡管有的法院建立了破產管理人名錄并通過搖號選取破產管理人,但最主要的方式還是通過政府機構主導的清算組來應對破產問題。政府介入在個案中或許有一定合理性,但大范圍采用,就意味著破產的非市場化運作,造成了破產程序運轉專業(yè)性不強,擠壓了市場中介組織發(fā)揮作用的空間。
他建議,相關國資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應在金融機構、國有企業(yè)匯集一批專家型企業(yè)家,更應以開放心態(tài)引進民企與戰(zhàn)略投資企業(yè)家介入僵尸企業(yè)的拯救與處置。
“資產處置不當,可能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進而損害債權人利益,還可能造成資源浪費,不能有效盤活資產,無法充分發(fā)揮資產的造血功能。”趙坤成認為,國有資產的處置,在新法沒有出臺之前問題很多,現在的總體趨勢是越來越規(guī)范、嚴格,問題也在減少。
“雖然問題少了,但形勢仍然嚴峻,要多考慮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問題、行政審批與司法裁判的沖突問題、國資監(jiān)管與市場經濟規(guī)律的協調問題。”趙坤成告訴記者。
他認為,在安置員工問題上,政府也要多些行動。“一涉及員工,問題就特別復雜。”比如,沒有簽合同的員工算不算國企員工?哪些人留哪些人走?員工欠薪欠保的問題如何解決?“法院一般只看企業(yè)有沒有相關的處置預案,還有就是政府給不給兜底。”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中央財政將安排1000億元專項獎補資金,重點用于職工分流安置。
趙坤成建議,這筆錢應該優(yōu)先給實施破產清算的企業(yè)用。“政府要做的是在政策上做好支持,比如維穩(wěn)預案的制定、安置補償等。”
盡管嚴格來說,破產是市場化的選擇,政府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但對于國企的破產,李曙光認為,現在政府最應該做的就是從財政中拿出一筆錢,對下崗職工進行再培訓,幫他們再就業(yè)。
國企破產處理要提高效率
國企破產周期長,有的長達兩年甚至更久。這在法學界看來并不奇怪,因為國企面臨的困難,往往比民營企業(yè)多。
比如對重整方案的選擇。趙坤成說,國企要重整,誰來接盤很重要,這不僅要看是來自哪個行業(yè)的企業(yè),還要看企業(yè)的資產規(guī)模、營利能力等,有的甚至要看是否愿意幫地方政府承擔社會責任。
在資產處置上,一些老國企,資產來源“五花八門”,很難界定。
在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上,更需要加以平衡。“國企的債權人可能有銀行、供應商,甚至可能有高利貸。還債資金的來源從哪兒來,這是法院要考慮的,也是地方政府要考慮的。”趙坤成認為,每個債權人的訴求都不一樣,而且涉及現金、股票、股權等。
李曙光認為,破產法已運行9年,還有與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不適應的地方?梢越梃b一些國家管理破產事務的經驗,設立破產管理局。“建立破產管理局是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經驗,它是專門處理破產問題的機構。”
此外,李曙光發(fā)現,破產制度在運行中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政府干預破產市場化運作機制的程度較深。這就要求政府在政績考核制度上調整,打破以往的政績預期,引導地方政府從長遠利益出發(fā)作判斷,積極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趙坤成認為,在新破產法實施過程中,有很多規(guī)定還不能真正有效率地實施。比如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比如,有房產的企業(yè)在申請破產前往往已經有民事訴訟,相關法院對房產進行了凍結查封。“有的案子甚至有30多道查封令,涉及近20個法院。”按照破產法規(guī)定,企業(yè)破產申請被受理后,這些法院應該主動解除查封。但趙坤成發(fā)現,實踐中,很少有法院解除查封,多是通過協調解決,“浪費審判資源。”
另一個涉及效率的問題是,破產案件的處理時間,對于一些國有上市公司十分關鍵。比如上市企業(yè)因為凈資產為負被停盤,要想恢復上市必須在下一個會計年度轉為正,如果在下一個年度,資產由負轉正,就需要企業(yè)在做年度報表之前把破產重整的流程走完。“這有時間上的要求,需要在案件受理、決策過程中,提高效率,但一些國企有時候效率低,能不能在一年之內完成這個工作,是一個問題。”趙坤成說道。
國企改革專家、上海天強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祝波善更關注的,則是僵尸國企是通過兼并重組,還是通過破產重整完成改革。
當前中央撥款的1000億元,應該給哪些企業(yè)先用?趙坤成說,在處理僵尸企業(yè)的問題上,千萬不要從上到下下指標,通過上報的方法或許更好。
文章摘自《中國青年報》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