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決議撤銷事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包括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通知、股權登記、提案和議程的確定、主持、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簽署等事項。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決議不屬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決議內(nèi)容違反公司章程”。
第八條 (事后同意決議)
股東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公司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一)決議作出后,股東明確表示同意決議內(nèi)容;
(二)決議作出后,股東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接受決議內(nèi)容;
(三)作出新的決議,實質認可股東訴訟請求的內(nèi)容。
第九條 (決議效力的直接認定)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直接作出判決。
另一種觀點: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依法認定的決議效力情形不一致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原告不變更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第十條 (行為保全)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實施后不能恢復原狀或者使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據(jù)原告的申請禁止實施有關決議。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wǎng)